投資印刷廠需要注意哪些?依據《印刷業管理條例》第二章包裝印刷廠的開設:

國家實行包裝印刷運營批準規章制度。未按照本規章要求獲得包裝印刷許可證的,一切企業和本人不可從業包裝印刷生產經營。開設包裝印刷廠,理應具有以下標準:
1.有公司的名字、規章;
2.有明確的經營范圍;
3.有融入經營范圍必須的生產制造經營地和必需的資產、機器設備等生產運營標準;
4.有融入經營范圍必須的組織架構和工作人員;
5.相關法律法規、行政規章要求的別的標準。審核開設包裝印刷廠,除按照前述要求外,還理應合乎相關法律法規包裝印刷廠總產量、構造和合理布局的整體規劃。開設從業出版發行、包裝裝修印刷物和別的印刷物包裝印刷生產經營的公司,理應向所在城市省、自治州、市轄區市人民政府出版發行行政機關提交申請;在其中,開設主要從事印刷名片的公司,理應向所在城市縣市級市人民政府出版發行行政機關提交申請。申請者經審核批準的,獲得包裝印刷許可證;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持包裝印刷許可證向公安機關提交申請,經審批,獲得特種行業許可證書后,持包裝印刷許可證、特種行業許可證書向市場監督管理管理方法單位申請辦理注冊登記,獲得企業營業執照。本人不可從業出版發行、包裝裝修印刷物包裝印刷生產經營;本人從業別的印刷物包裝印刷生產經營的,按照前述的要求申請辦理審核辦理手續。